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3号
当事人:安化县德鸿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RDXRF4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梅山路宇泽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梅山路宇泽园
2024年4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西药柜中发现有6盒“南极雪对乙酰氨基酚片”超过有效期,规格:0.5g,包装:每盒装10片,产品批号:210801,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8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08月18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356。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转让自安化县东坪镇蒋大良诊所,诊所内药品也一并转让,当事人投资人陈述称“南极雪对乙酰氨基酚片”在转让时仅剩6盒。“南极雪对乙酰氨基酚片”是安化县东坪镇蒋大良诊所于2022年6月21日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购,进购价为2.5元/盒,进购了10盒,销售价为5元/盒。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0元。
“南极雪对乙酰氨基酚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和投资人陈海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提取的药品外包装1张,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张、进购票据2张、《关于德鸿诊所药品过期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拍摄的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6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9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南极雪对乙酰氨基酚片”6盒;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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