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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6509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7-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4〕105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6000pt;layout-grid-mode:char; word-break:break-all;line-height:28pt;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居委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体资格证照代码:PDY01540643092312D6001

经营场所东坪镇迎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

主要负责人:樊**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萼辉巷10号附6号

2024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的玻璃货架上发现有以下三种药品超过有效期:1.“东盛抗病毒口服液”1盒,生产企业:安徽东盛友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823,生产日期:2022年1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规格:10毫升x3x4支;2.“美尔威奥美拉挫肠溶片”1盒,生产企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03295,生产日期:2022年3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规格:20mg,包装:14片/板x2板/盒;3.“蓝丁宁盐酸地芬尼多片”3瓶(其中一瓶已拆封,瓶内数量为21粒),生产企业: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0325,生产日期:2021年3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规格:20毫克,包装:30粒/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1.“东盛抗病毒口服液”进购于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价为8.8元/盒,进购了10盒,销售价为13元/盒,使用了9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3元。

2.“蓝丁宁盐酸地芬尼多片”进购于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价为7.7元/瓶,进购了5瓶,销售价为0.5元/粒,使用了2瓶9粒(69粒),剩余2瓶21粒(81粒),库存货值金额为40.5元。

3.“美尔威奥美拉挫肠溶片”为东坪镇卫生院在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进购后配送给当事人,进购价是9.52元/盒,进购了2盒,销售价为9.52元/盒,使用了1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9.52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3.02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东盛抗病毒口服液”“蓝丁宁盐酸地芬尼多片”“美尔威奥美拉挫肠溶片”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满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樊伍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药品外包装照片6张,提取的《安化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台账》1页、进购清单2张、供货商资质4张、生产商资质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及进购情况,以及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6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4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主要意见如下:1.当事人已建立药品管理制度;2.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3.当事人系行政村卫生室,非营利性,以服务公卫工作为主,药品都零利销售,生活难以得到保障。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1.当事人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属于当事人应尽义务,不属于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2.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已经作为裁量考虑因素;3.当事人系行政村卫生室,非营利性,以服务公卫工作为主,药品都零利销售,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本局已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当事人有开展公益性活动,免费为患者诊病、疫情期间免费为群众提供药品等情形是否可以再为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东盛抗病毒口服液”1盒、“蓝丁宁盐酸地芬尼多片”2瓶21粒(81粒)、“美尔威奥美拉挫肠溶片”1盒。

2.罚款3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6  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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