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7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T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73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2024年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以下食品超过保质期:1.“野哥方知味桔子味果冻”,共计2.05kg(25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3010600046,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201,规格:散装称重;2.“河客小可爱蛋糕”,共计1.15kg,食品产许可证号:SC124371427010056,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8日。本局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野哥方知味桔子味果冻”以零售的方式销售,销售价为0.5元/个,“河客小可爱蛋糕”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销售价为20元/kg。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情况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5.5元。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刘呈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你店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5.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公告》的张贴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2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野哥方知味桔子味果冻”2.05kg(25个)、“河客小可爱蛋糕”1.15千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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