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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119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7-3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4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43号

当事人:安化县乐群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UTHL80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高明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乐群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1683                      
联系电话:151XXXX9779                                   
2024年6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729,保质期270天,数量3瓶。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雪花啤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5日从安化县美玉南杂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10件,每件12瓶,共120瓶,购进单价42元/件,购进金额420元。销售单5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雪花啤酒”3瓶,过期食品库存货值金额为1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经营凭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5元。
    2024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周乐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雪花啤酒”的来源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6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1份、《送送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4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啤酒”3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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