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3号
当事人:湖南省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5786484361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滨江路罗马商业广场正一层凯旋门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礼平
身份证号码: 432326*********
联系方式:13549*******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东酉路52号
当事人住所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滨江路罗马商业广场正一层凯旋门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
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与世纪新城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当事人为世纪新城小区提供包括电梯管理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之后,当事人与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由该公司对世纪新城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023年5月21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世纪新城小区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有1栋1-1#号、1-2#、2栋2-2#号、3栋3-1#号、3-2#、4栋4-1#号、4-2#、5栋5-1-1#、5-2-2#共9台电梯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问题达30余项,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电梯存在的不合格问题并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但当事人并未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意见处理,继续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
2023年8月2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对不合格电梯予以查封。
2023年8月22日经当事人请求,本局对不合格电梯解除查封措施,由当事人予以整改。整改后,于2023年8月31日经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复检,上述九台电梯均复检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世纪新城小区电梯由当事人管理,并由当事人委托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各九份,及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平台信息“07038申请单详情”截图,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世纪新城小区9台电梯检验不合格及检测机构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礼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世纪新城小区9台不合格电梯及本局对不合格电梯予以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检查询问取证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本局查封及解除不合格电梯、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当事人配合检查询问提供材料等相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解除电梯查封的报告》,证明当事人为了对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请求本局解除查封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复检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各九份,证明2023年8月31日经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复检,上述九台电梯均复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测资质(包括检验人员)复印件,证明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安化分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郭庆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郭庆奇与安化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电梯维保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陪同检查人员郭庆奇的身份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邓健、易文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陪同本局检查、签收《电梯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十一: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五份,证明本局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本局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之规定,当事人受托对世纪新城小区电梯进行管理,属于电梯的使用单位。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梯的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持续违法时间达到3个月;已经改正违法为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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