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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140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6-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4号
作者:杨雪娟     发布时间:2024-06-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4

当事人:安化县锦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DGWJ4Q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华盛建材城44051-2)号门面

经营者:李丹  

份证件号码: 43092***********

联系方式:134*********

2024316日,本局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对202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开展清查执行行动的通知》,对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有83.15晚会曝光的由湖南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达龙MFZ /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本局委托对上述灭火器进行检验,并于20244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M2024-01-W006917),显示上述灭火器,经抽样检验,灭火剂检验(ABC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所检项目不合格。

本局于20243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M2024-01-W006917),当事人不申请复检。本局对先行保存登记保存于当事人仓库内的7具湘达龙MFZ /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灭火器为长沙市望城区—湘隆消防器材经营部的业务员毛小俊上门推荐购买,当事人于2023128日电话进购了8具,进购价42/具,销售价为68/具,先行登记保存了8具,包括抽检样品1具。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还未销售出去,没有获利,库存货值金额为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李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和抽检人员的资质证照2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情况。

3. 本局于20243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证据提取单》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提取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对202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开展清查执行行动的通知》1份、进购票据1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页、厂家《检验报告》1份、供货商经营资质1张,证明本局依据通知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证据材料,及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灭火器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检验期间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财务进行检验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委托检验合同》1份、《检测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01-W0069171份,证明本局向你店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6.本局于20243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于20244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提取的产品销售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灭火器及相关销售情况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5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93),当事人在法律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尚未销售,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湘达龙MFZ /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具;

2.罚款816元(货值金额的1.5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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