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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169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6-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110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朵萍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PPTE2D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凯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3214

联系方式:138XXXX8228

20243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茶已开封”的抽屉柜内发现有1袋已开封的“书亦专用阿萨姆红茶餐饮原料”(生产日期:202412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克),1袋有10小袋,袋内剩余1小袋,在包装袋上另贴有当事人自制标签:“阿萨姆红茶(开封),制作人:彩艳,制作时间:2024/03/03  10:39,到期时间:2024/03/18  10:39”。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书亦专用阿萨姆红茶餐饮原料”主要用于制作黑糖小芋圆牛乳茶、黑糖珍珠牛乳茶,当事人共采购2袋,采购价格为58/袋,至本局调查时止,未发现当事人在20243181039分至20243191540分时间段有用上述“书亦专用阿萨姆红茶餐饮原料”为原料制作的饮品的销售记录。

202457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给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3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3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打印件一张、供货商的资质打印件一张、进货台账记录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5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记录打印件两张、进货记录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46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书亦专用阿萨姆红茶餐饮原料”1袋(已开封);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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