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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7191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47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红心千金大药房太平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6NCPX6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太坪村细湾组

主要负责人张永明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0319

联系方式:180xxxx0564

20246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情况如下:

1.“长寿松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3383,生产企业:上海寿如松药业泌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泌阳县工农路15号,规格:10mg16/盒, 产品批号:220304,生产日期:20220304,有效期至:20240303,数量有1盒;

2.“福星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384,生产企业: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mg/揿(以C13H21NO3计)200揿,产品批号:20211208-2,生产日期:20211208,有效期至:202311月,数量有1盒;

3.999壮骨关节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377,生产企业: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规格:每袋装6g10袋装,产品批号:2111001S,生产日期:2021.11.15,有效期至:2023.10,数量有1盒;

4.“禅方骨刺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0722,生产企业:广西禅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城南路38号,规格:每瓶装100片,产品批号:211102,生产日期:2021.11.02,有效期至:2023.10,数量有1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长寿松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是从湖南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计进购5盒,进购价3.012/盒,销售价10/盒,库存1盒;“福星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是从湖南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计进购5盒,进购价12.36/盒,销售价18/盒,库存1盒;“禅方骨刺平片”是从湖南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计进购5瓶,进购价2.39/瓶,销售价5/瓶,库存1瓶;“999壮骨关节丸”是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进购的,共计进购5盒,进购价13.5/盒,销售价10/盒,库存1盒。

至本局调查时止,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凭证,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6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6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进货单据4张、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2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涉案药品的有关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6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店自查整改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2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07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3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长寿松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福星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999壮骨关节丸”、“禅方骨刺平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长寿松马来酸依那普利片”1盒;“福星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1盒;“999壮骨关节丸”1盒;“禅方骨刺平片”1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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