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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025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4〕1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4〕161号

当事人:安化县欢多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9J38L1B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谷翰林府A3105号门面   

经营者:黄欢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0********                              

2024531日,本局收到安化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安烟移[2024]2号),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送本局处理。

2024520日,安化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有以下烟草制品:芙蓉王(蓝)1.5条、芙蓉王(硬)3.4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1.1条、利群(新版)1条、玉溪(软)1条、双喜(硬珍品好日子)1条、白沙(硬和气生财)0.6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双喜(软经典19060.9条、白沙(精品)2.2条。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对上述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后自动解除。

经查,当事人于2023214日开始经营,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是从熟人和亲戚朋友处购进的。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库存烟草制品如下:芙蓉王(蓝)1.5条,销售价350/条;芙蓉王(硬)3.4条,销售价25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销售价150/条;白沙(硬红运当头)1.1条,销售价200/条;利群(新版)1条,销售价180/条;玉溪(软)1条,销售价230/条;双喜(硬珍品好日子)1条,销售价220/条;白沙(硬和气生财)0.6条,销售价550/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销售价300/条;双喜(软经典19060.9条,销售价160/条;白沙(精品)2.2条,销售价110/条。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经营凭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核实的经营额为33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化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1份,证明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本局进行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打印件各1份、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有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本局对当事人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以及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毁涉案烟草制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48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7.3元(违法经营总额3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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