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64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茶有艺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M17BN2T
住所(住址): 安化县大福镇新桥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73********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新桥村16号,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7M17BN2T,经营者为龙**,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923036903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酒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酒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饮料现榨)制售、不含自酿酒销售)。
2024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雀巢淡奶油1盒,规格:1L,生产日期20220906,保质期至20230307,批次号:22491126E;2.紫米罐头1罐,净含量:900克,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22/04/01,保质期:2024/04/01。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经营者称其在2024年3月12日接手当事人,上述2个食品原料是前经营者用来制作品名为“快乐紫米麻薯”的饮品的,经营者接手后重新定制了菜单,不再销售“快乐紫米麻薯”饮品。因前经营者未进行工作交接,以及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经营凭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使用情况、具体获利情况、货值金额无法查明。
2024年5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提取的供货商证照材料4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5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雀巢淡奶油1盒、紫米罐头1罐。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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