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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217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157

  当事人:安化县兴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DNAA20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23**********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DNAA20,经营范围:西药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消毒用品零售。

  2024年4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中药饮片调剂区发现有以下药品超过有效期:1.“六一散”,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5020069号,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产品批号为190501,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规格为9克/包,20包/盒,现场共发现有3盒(1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剩1包,1盒已开封剩4包)。2.“龙血竭”,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63472,规格为250g/盒,有效期为60个月,生产批号为130312,生产日期为20131年3月12日,现场共发现1盒(已开封,剩40克)。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六一散”进购于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价为10.5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拆零销售价为1元/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龙血竭”因进购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购票据,当事人称“龙血竭”销售价格为125元/盒,拆零销售价为0.5元/克,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销售情况和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40元。

  “六一散”“龙血竭”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亚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进货票据1张,拍摄的药房电脑系统进购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进购情况、销售情况等事实。

  6.本局于2024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本局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六一散”3盒(1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剩1包,1盒已开封剩4包)、“龙血竭”1盒(已开封,剩40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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