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62号
当事人:安化县安福源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D833ND5J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大桥北端301室
法定代表人:唐牧民
身份证件号码:4323***********
联系电话:18*********
当事人公司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大桥北端301室,从事烟花爆竹零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2024年04月0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主要提供工作餐和答谢餐,收费每桌为198元至698元之间不等。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公司营业收入累计为688997.27元,其中餐饮服务的收费58314元。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58314元。
2024年04月25日当事人公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2.2024年04月07日《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3.当事人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授权受托人接受检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4.2024年04月0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证》两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5.2024年04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利润表》3张;2024年04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被询问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公司提供的《收入台账》《餐饮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时间、收益等情况。
6. 当事人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2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举行了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公司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店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公司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14元;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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