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佳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2MA4RJXT07P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2024年5月27日,本局对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内使用的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两台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局现场与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进行联系,当事人随即派出维保人员对上述两台自动扶梯按要求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并使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单》如实填写维护保养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与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书》,约定为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内的四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15天一次,每台的维保费用为2600元/年,其中包括上述两台自动扶梯。当事人从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5月15日对上述自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记录时是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的填写,当事人维保人员没有准确记载电梯维保的相关情况,无法真实反应电梯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3466.67元。
当事人从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5月15日对上述特种设备的进行维保记录时采用的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而非《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单》,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化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1份、涉案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扫描件10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上述电梯维保情况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单》2张,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6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及电梯数量在3台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五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66.6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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