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88 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4-10-0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88 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魏得胜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43092317D6001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
主要负责人: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19******047X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
科******。
2024 年 6 月 12 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合格区
铁皮柜内发现有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1、益母草中药超微饮片,
20 袋,产品批号 191125,产品规格:每袋装 1.1 克,相当于 15
克饮片,生产企业: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9 年 11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2、厚朴中药超微
饮片,60 袋,产品规格:每袋装 0.5 克,相当于 10 克饮片,生
产企业: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 200433,生
产日期 2020 年 4 月 16 日,有效期至 2023 年 03 月。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益母草中药超微饮片”是当事人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从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进购数量为 40 袋,进购
单价为 0.9486 元/袋,销售价为 1.5 元/袋;“厚朴中药超微饮片”
是当事人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从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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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购数量为 100 袋,进购单价为 1.0572 元/袋,销售价为 1.5 元/
袋。至本局调查时止,“益母草中药超微饮片”剩余 20 袋,“厚
朴中药超微饮片”剩余 60 袋,库存货值金额 150 元。因当事人
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
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益母草中药超微饮片”、“厚朴中药超
微饮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
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
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
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负
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
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9 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
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复印件 4 张、进货单 1 张、
进货信息截图 1 张,证明当事人所使用涉案药品的有关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
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2 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 份以及
整改记录复印件 2 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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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 1 份,证明本
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
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
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 2024 年 09 月 20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安市监罚告〔2024〕187 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袋括配制,下同)、
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药品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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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益母草中药超微饮片”20 袋、“厚朴中药超
微饮片”60 袋;
2.罚款 20000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
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
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
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
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
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
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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