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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9448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9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size:10.5pt;font-family:Calibri;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94

 

当事人:安化县古楼乡中心学校(古楼乡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许可证编码:12430923448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芳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8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6月13日益阳市纪检巡视组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使用的散装面条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4年6月14日本局接到通知后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已将无标识的散装面条退还供货商。

经查,该散装面条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兰兰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100斤,购进单价4元/斤,购进金额为400元,主要用于学生早餐食用。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80斤,剩余20斤退还供货商,无库存。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巡视组提供的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照片1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事实。

3.本局2024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进购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进购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进购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具体进购情况。

5.本局于2024年6月15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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