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96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8E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2326********0460
联系电话:1317****41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农贸市场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农贸市场 ,经营范围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
2024年7月15日本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1、蒸肉米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6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3050205439,净含量:200g/盒,数量:15盒;2、康浓鸡精调味料,保质期:20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3日,食品生产许证号:SC10343062405011,净含量100g/包,数量:3包;3、美味鲜红烧酱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4200000556,净含量:500ml/瓶,数量:3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蒸肉米粉、康浓鸡精调味料、红烧酱油均是2023年02月09日从桃江县帅帅酒业有限公司厂购进的,蒸肉米粉进购价格1.6元每盒、销售价3元每盒;康浓鸡精调味料进购价格2.8元每包、销售价4元/包;红烧酱油进购价格3.5元/瓶、销售价5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蒸肉米粉剩余15盒、康浓鸡精调味料剩余3包、红烧酱油剩余3瓶,库存货值金额共计72元。由于你店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经营者并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本局2024年7月15日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检查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以及本局对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3张及2进货台账资料5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由本局2024年8月5日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召回公告》各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由本局2024年8月6日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复查《现场笔录》1份、现场复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证据七: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送达回证》各一份,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告〔2024〕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少,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蒸肉米粉15包、净含量:200g/盒,
(2)康浓鸡精调味料3包、净含量100g/包,
(3)红烧酱油3瓶、净含量:500ml/瓶;
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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