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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01号
当事人: 安化县汇佳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YL4F5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326************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新桥村,从事日用品、卷烟、预包装食品零售。
2024年7月16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有效期限:1、“名臣高新康效酮康泰克洗发剂”,数量3盒,产品编号MCFA0069,执行标准GB/T 2967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净含量400g,有效期至2023/07/15;2、“蒂花之秀浪漫香氛沐浴乳”,数量6瓶,产品编号MCGD0251,执行标准QB/T 199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净含量1kg,有效期至2024/05/08。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宁乡县玉潭镇梁正日化店购进,“名臣高新康效酮康泰克洗发剂”进购6盒,进购价22元/盒,销售价28元/盒;“蒂花之秀浪漫香氛沐浴乳”进购10瓶,进购价12元/盒,销售价16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名臣高新康效酮康泰克洗发剂”剩余3盒,“蒂花之秀浪漫香氛沐浴乳”剩余6瓶,库存货值金额1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由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本局提取相关证件的事实。
证据三,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本局制作的《现场复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9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决定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名臣高新康效酮康泰克洗发剂”3盒、“蒂花之秀浪漫香氛沐浴乳”6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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