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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02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黄小雄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AFCWY5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326************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黄小雄诊所”位于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从事中医内科服务。
2024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内的货架上发现“桂林南药四环素片”3瓶,规格:0.25g(250,000单位),100片/瓶,产品批号:TC220501,生产日期:2022.05.07,有效期至:2024.05.06,生产厂家: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桂林南药四环素片”共计10瓶,100粒/瓶,进价11元/瓶,售价0.15元/粒。至本局检查时已售出7瓶,还剩3瓶,库存货值金额4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进销货时间和违法获利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4年7月15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药品的事实和本局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限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份,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8月14日作出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送达回证》各一份,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超过有效期限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0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桂林南药四环素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袋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药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桂林南药四环素片”3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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