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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9578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0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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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00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向明南杂百货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ADGG8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23************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向明南杂百货批发部”位于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从事日用百货、卷烟制品、预包装食品等零售。

20248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有效期限:1、“牙博士青柠薄荷香型牙膏”,数量1盒,净含量:105g,有效期至20230627,生产批号:2023062751892、“玖美堂一梳顺丝润护发乳”,数量2盒,净含量:230ml,有效期至2023.08.01,生产批号:合格A08.02。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11016日从桃江县金城百货采购 “牙博士青柠薄荷香型牙膏”的进价为3.8/盒,售价为5/盒,共进购12盒,已售出11盒,还剩1盒;“玖美堂一梳顺丝润护发乳”的进价为6.7/,售价为8/盒,共进购6盒,已售出4盒,还剩2盒。上述商品剩余库存货值金额17元。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销货台账,也保留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销售时间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台账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进货台账记录》一份,本局制作的《现场复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9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9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牙博士青柠薄荷香型牙膏”1盒、“玖美堂一梳顺丝润护发乳”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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