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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200356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0-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罚〔2024〕9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4〕99号

  当事人:安化县白沙溪黑茶店坪口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6******0350                                  

    住所: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

  经营者: 卢**芳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8

  联系电话:1357*****21

  2024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盒预包装黑茶没有标签标识,仅在外包装正面正中间印制有“黑茶 八十年代 能喝的古董”字样,在正面的右下角印制有“一手好茶”字样及样式的图形,在该包装侧面印制有“一手好茶”及样式图形,本局依法对涉案黑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另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称,涉案黑茶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去广州芳村茶叶批发市场游玩时进购,进购店铺名称不明,进购价为380元/盒,进购了5盒,进购金额共计1900元,销售价为600元/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0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230385518。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卢顺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于2024年4月19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限期内改正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024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盒无标签的预包装黑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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