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当罚〔2024 〕0401 号
当事人: 安化清塘刘孟中摩托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923MA4T181N2K
住所(住址):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孟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XXXXXXXX0336
联系电话:199XXXX0846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曹彪 ,执法证号: 18080330093
执法人员:赵博文 ,执法证号: 18080330217
你(单位)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电池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八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二项和〔裁量基准〕第一条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2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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