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30号
当事人:安化县小淹镇双仙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62434309231******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双仙村大高组
法定代表人:许跃龙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004******
主要负责人:刘红亮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708******
联系电话:158****619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双仙村大高组
2024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治疗处置室销售柜中发现如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由昆明市宇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53021055,产品批号:22105002,规格:5支/盒,生产日期:2021/05/04、有效期至:2023/05/03,已拆封,剩余2支。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在湖南益阳博瑞医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进购的,进购价为16.8元/盒,进购了5盒,规格为5支/盒,销售价为16.8元/盒,用于给过敏性的病人进行静脉注射。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药品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处方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6.72元。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刘红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提取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处方笺复印件2张、《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以及涉案药品购进、使用情况的事实,以及由刘红亮全权负责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26号),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出“减少处罚金额”等意见,本局经复核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罚款1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已拆封,剩2支);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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