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19号
当事人:安化县小淹镇百足社区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体资格证照代码:PDY00618X4309231******
经营场所:安化县小淹镇百足社区村村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哲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09******
主要负责人:刘祖发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12******
联系方式:180****3681
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国家基本药物专柜中发现以下药品超过有效期:“阿奇霉素颗粒”,数量2盒,由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6日,生产批号为220501,有效期至2024年4月。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进购了5盒,进购价格为1.74元/盒,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阿奇霉素颗粒”的进购票据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销售的“阿奇霉素颗”,销售价格为1.74元/盒,销售了3盒,剩余2盒。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48元。
当事人使用的“阿奇霉素颗粒”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提取的《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于2024年6月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具体事实;
5.本局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于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事实。
6.由百足村村委和当事人共同提供的《小淹镇百足存卫生室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17号〕,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提出“减少处罚金额”等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改正违法行为,涉案的劣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家庭经济困难等,要求减少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予以酌情考虑。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阿奇霉素颗粒”2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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