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33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PDY00358743092312D6001
住所(住址):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稻香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
主要负责人:黄**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326************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卫生室 ”位于安化县大福镇石门村稻香六组,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服务。
2024年7月31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大厅药柜的第一层贴有“近效期药品(6个月)优先使用”的字样的区域内发现有2瓶“醋酸泼尼松片”(规格5mg、100片/瓶、国药准字H20033023、产品批号210709、生产日期2021年7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15日)超过有效期限。同时,在治疗室的第三列第二层的药品存放区内发现2盒“敖东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规格2ml:8万单位、2ml×10支、国药准字H22023711、产品批号B220702、生产日期2022/07/04、有效期至2024/06)超过有效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醋酸泼尼松片”数量5瓶,进价4.3元/瓶,售价5元/瓶;“敖东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数量20盒,进价3.1元/盒,每盒10支,用于手术后消炎,不单独出售。至本局调查时止,“醋酸泼尼松片”使用3瓶,剩余2瓶;“敖东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使用18盒,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6.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违法获利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1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2024年8月30日本局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超过有效期限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7月31日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二份,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3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本局执法人员作出了复核记录。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醋酸泼尼松片”、“敖东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袋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醋酸泼尼松片”2瓶和“敖东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盒;
2.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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