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01号
当事人:安化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ALH9H6M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号
经营者:闵****
身份证件号码:43232*************3
联系电话:15*********69
2024年3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门店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布香记九千丝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规格:包,净含量:32克/包,生产日期:2023/09/20A,保质期:常温下150天,数量:29包。2.“食尚螺柳州螺蛳粉”,规格:包,净含量:320克,生产日期:2023/01/15(B),保质期:180天,数量:1包。3.“螺蛳王加辣加臭经典味柳州螺蛳粉”,净含量:300克,规格:包,生产日期:2023/02/20/02,保质期:180天,数量:2包。4.“旺仔复原乳牛奶”,规格:4瓶/排,净含量:125mlx4/排,生产日期:H20230308,保质期:9个月,数量:1排。5.“韩世嗨爆肉松海苔卷”,规格:瓶,净含量:90g,生产日期:2022/12/27,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6.“言小吉牛乳味烧仙草奶茶”,规格:瓶,净含量:238克,生产日期:20230502,保质期:10个月,数量:3瓶。
经查:
1.“布香记九千丝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进购于安化县康泰商行,规格1*20/包(20小包1包),进购价15元/包,进购了2包,每小包的进购价为0.75元,销售价为1元/小包,销售了11小包,剩余29小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9元。
2.“食尚螺柳州螺蛳粉”进购于网络,进购价6元/包,销售价10元/包,上架了2包,销售了1包,剩余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10元。
3.“螺蛳王加辣加臭经典味柳州螺蛳粉”进购于网络,进购价6元/包,销售价10元/包,上架了2包,剩余2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
4.“旺仔复原乳牛奶”进购于安化县金满地商行,规格为1*6*4/箱(6排/箱,4瓶/排),进购了1箱,进购价为52元/箱,每排的进购价为8.67元,销售价为10元/排,销售了5排,剩余1排,库存货值金额为10元。
5.“韩世嗨爆肉松海苔卷”进购于兴盛优选网络购物平台,进购了3瓶,共计支付10.5元,每瓶的进购价为3.5元,销售价为5元/瓶,销售了2瓶,剩余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5元。
6.“言小吉牛乳味烧仙草奶茶”进购于兴盛优选网络购物平台,进购了5瓶,共计支付32.5元,每瓶的进购价为6.5元,销售价为8元/瓶,销售了2瓶,剩余3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4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情况和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共计9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闵****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以及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部分供货商资质文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关于我店超过保质期限产品使用情况说明》,拍摄的《召回公告》的张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布香记九千丝香辣味调味面制品”29小包、“食尚螺柳州螺蛳粉”1包、“螺蛳王加辣加臭经典味柳州螺蛳粉”2包、“旺仔复原乳牛奶”1排、“韩世嗨爆肉松海苔卷”1瓶、“言小吉牛乳味烧仙草奶茶”3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