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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202588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2-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46

当事人:安化县漂亮一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A3XU5T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初凤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4960

联系方式:138XXXXXXX75

202492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以下品类的化妆品:1、品名:红鑫龙染发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2,黄色:国妆特字G20130244,执行标准QB/T1978,制造商: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8号,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6/22 21071301,20240712,共计3盒(100ml/盒);2、品名:汉典染发膏(葡萄紫)2号双氧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70,执行标准QB/T1978-2016,国妆特字G20121222,生产商: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谭镇石龙岗邹四岭18号之一,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5,2024.05.24,共计4瓶(100ml/瓶),截止检查当日均已超过限用日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红鑫龙染发膏是当事人202278日在安化县石柳日用品店购入,采购价格为6.5/盒,共采购3盒,而汉典染发膏(葡萄紫)2号双氧奶是购买红鑫龙染发膏配合使用附赠产品,即无进购价格,配送数量为4瓶。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销货台账,也保留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两种化妆品是当事人用于染发服务使用,未对外销售,目前尚未使用

20241012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9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十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92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印件一份、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及化妆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具体事实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410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41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42号),当事人于2024123日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使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红鑫龙染发膏3盒,汉典染发膏(葡萄紫)2号双氧奶4瓶;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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