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2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ext-autospace:none;margin-top:0.05pt;margin-right:-4.6000pt;margin-left:0pt; layout-grid-mode:char; punctuation-wrap:simple;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52号
当事人:安化县友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329468071E
经营场所:安化县城南区罗马商业广场2101/2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99****1620
2024年7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服务的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盛世•第壹城”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在用的24台电梯无法提供检验合格的报告。本局依法对该24台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1月24日,当事人与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益阳市安化县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由该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盛世第壹城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024年6月4日至6月5日,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盛世第壹城小区使用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唯一性编号分别为:BLTSY15K/06593、BLTSY15K/06594、BLTSY15K/06595、BLTSY15K/06596、BLT12K/4262、BLT12K/4263、BLT12K/4264、BLT12K/4265、BLT12K/4266、BLT12K/4267、BLTSY15K/06598、BLTSY15K/06597、BLTSY15K/06683、BLTSY15K/06684、BLT12K/4270、BLT12K/4271、BLTSY15K/06585)。
2024年6月6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管理的盛世第壹城小区使用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唯一性编号分别为:BLT12K/4268、BLT12K/4258、BLT12K/4259、BLT12K/4260、BLT12K/4261、BLT12K/4269、BLT12K/4257)。上述24台电梯的检验检测意见均为检验不合格,建议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或《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告知电梯存在的不合格问题并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并未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意见处理,继续使用上述不合格电梯。
2024年7月30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小区发现上述涉案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复检,仍在使用。
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17份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7份,上述24台电梯均复检合格,可以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两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2、由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处理当事人小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3、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现场情况。
4、2024年8月1日制作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取证通知书》(安市监(询取)通〔2024〕10302号)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4年8月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以及当事人未按要求复检仍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情况等事实。
5、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一份、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电梯检验不合格及检测机构提示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盛世第壹城小区电梯由当事人管理,并由当事人委托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维护保养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了对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和小区内居民正常生活,请求本局对不合格电梯不予采取查封措施的事实。
8、湖南天行健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负责人夏建慧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电梯维保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陪同检查人员夏建慧的身份情况。
9、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一份,证明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出具报告的合法性。
10、《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11、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1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一份、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小区的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上述24台电梯均复检合格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4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