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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2813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69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5-01-0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69号
当事人: 安化县金球杆台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0E
住所(住地):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1429
联系电话:187****8676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台球活动;健身休闲活动;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有芙蓉王(黄色)5包、和天下3包这二种烟草制品,共计8包。当事人建立了商品销售电子台账,经统计,芙蓉王(黄色)的销量为286包、和气生财的销量为9包、和天下的销量为12包。本局依法对上述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之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开始经营烟草制品。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购进于其他卖香烟的商店,芙蓉王(黄色)进价为23.5元/包,售价为25元/包;和气生财进价为52元/包,售价为55元/包;和天下进价为94元/包,售价为100元/包。当事人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9270元,获利金额为52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台内销售明细表三十二页、商品信息页面截图一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6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8元;
2.罚款27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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