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2878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不罚〔2025〕1号
安市监不罚〔2025〕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1

当事人:安化县湘果果水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T4MDP2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生南区大成路113E114E(黄自元路口02040608号门面)

经营者谌雄彪

身份证件号码:*******************

2024101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11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41669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4;噻虫嗪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1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香蕉当事人于20241010日从安化县谌正祥商行购进,数量25,进4.6/,进购金额11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以5.8/斤的价格售出“香蕉”21.18斤,其中5.18斤用于抽样检验,损耗了3斤多,已无库存。销售金额122.8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采样员资格证》两份,证明检测机构资质和采样员资质的情况。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41669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安化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四,20241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202412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及食品进购查验义务履行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一份,《送货单》一份,进购台账一份,《进货来源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购食品时要索要供货方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及台账;

2.销售食品时也要做好台账及销售记录。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