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行政处罚告知书
安市监罚告〔2024〕13号
权利人未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10·26”涉嫌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2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向本局移送桂AZ9797、桂A8700挂的车辆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案件。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点(二广高速出口梅城收费站),会同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交警,对车牌为桂AZ9797、桂A870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在车上发现有用纸箱包装的冷冻牛副食品1435箱(23.0174吨),纸箱的外包装上只有“牛副食品”字样,无其余任何标签标识。
该挂车司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牛副食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货主姓名、货车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本局依法对上述23.0174吨冷冻牛副食品进行扣押。
2024年10月31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在知识博览报发布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对涉案物品予以处置并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24年11月5日,本局邀请安化县司法局公证处以及本局机关纪委的工作人员,对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的抽样过程进行了公证和见证,并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批冷冻牛副食品进行检测。2024年11月14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2224001986-1号、2224001986-2号、2224001987-1号、2224001987-2号《检测报告》,显示上述23.0174吨冷冻牛副食品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经查,挂车司机自述该车冷冻牛副食品是通过“货车帮APP”与下单人进行的联系,“货车帮APP”上运输单显示的运输路线为广州—湖北宜昌、货物为白糖,下单人通知挂车司机将车开到广州市白云区的林安物流园,车辆抵达林安物流园后由下单人自行将挂车开走,装好货后再通知挂车司机进行运输,并告知挂车司机运输的货物为白糖,由于“货车帮APP”上联系的电话均为虚拟电话,该挂车司机不知晓该车冷冻牛副食品的货主及收货人具体姓名,无法向本局指认所运载物品的权利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移送人警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以及移送人的身份信息。
2.本局于2024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5张,证明本局对车牌号为桂AZ9797、桂A870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的冷冻牛副食品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牛副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向挂车司机下达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挂车司机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6.挂车司机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道路运输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挂车司机的有关身份信息。
6.本局对挂车司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食品的运输以及相关情况。
7.益阳玥轩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的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冷冻牛副食品进行保管的事实。
8.《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认领告知送达公告》以及2024年10月31日的《知识博览报》1份,证明本局依法进行公告寻找权利人的事实。
9.《抽样记录》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抽样照片4张、《公证书》1份,证明对涉案冷冻牛副食品进行抽样以及对抽样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的事实。
10.《委托检测合同》2份、《技术中心收费凭证/检测报告领取回执》2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的资质1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授权签字人资质1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2224001986-1号、2224001986-2号、2224001987-1号、2224001987-2号《检测报告》,证明本局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冷冻牛副食品进行检测以及该批冷冻牛副食品经检测合格的事实。
11.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相关介绍资料1份,证明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资质等基本情况。
12.《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1份、《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份、《验收单》1份、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1份,证明本局委托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价格评估的事实。
13.4家拍卖公司分别出具的《报价函》以及资质材料,证明拍卖公司进行报价的事实。
14本局制作的《会议记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确定拍卖公司的事实。
15.《委托拍卖合同》1份,证明本局委托湖南兴景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牛副食品进行拍卖的事实。
16.湖南兴景辰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冷冻食品牛副的拍卖成交价为31.2万元的事实。
本局认为,该车无检验报告的冷冻牛副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所禁止经营的肉类制品。鉴于冷冻牛副食品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本局依法进行了先行处置。由于本案权利人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没收拍卖所得款项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权利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炜龙 王协平 联系电话:0737-7230386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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