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3213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纯粮酒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N8HFY59

住所(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1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432502************

联系电话:137****6495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148,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DN8HFY59 ,经营者为李喜传,从事酒类销售业务。

202410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400斤米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期后依法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1018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923日向安化县冷市镇涟源纯粮酒厂采购600斤米酒,进货价每斤2.7元,销售价每斤4元。当事人2024925日起开始营业,未建立具体的经营台账,但保留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经营资质材料,可核实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八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及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安市监检询取通〔2024071010号)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400斤米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20241018日由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二张、健康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已向市场监管主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份,《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市场监管主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没收米酒400斤;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