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6〕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7 15:34 信息来源: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613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石溪村熊桂华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7437743092317D6001

住所:安化县清塘铺镇石溪村万家组

经营者:熊桂华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113X

联系电话:137XXXX6990   

联系地址:安化县清塘铺镇石溪村万家组

20251027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右侧药房中间玻璃柜内发现“东新”接骨七厘丸,2g/袋×6/盒,生产日期20240119,生产批号240102,有效期至20250718,数量3盒。在靠墙货柜上发现“蜀中金盖克”藿香正气丸,300/瓶,有效期至202505月,产品批号230601,生产日期20230627日,数量6瓶。“神威”六味地黄丸,浓缩丸200丸,生产日期2022.09.03,有效期至2025.08,数量3瓶。“雅泰”螺内酯片,20mg×100/瓶×10瓶,生产日期20230523,产品批号:A230519,有效期至:2025.04,数量6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蜀中金盖克”藿香正气丸2023114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50瓶,进购价格8/瓶,共计进货金额400元,售价为10/瓶,销售了44瓶,共计销售金额440元。2.“神威”六味地黄丸,2025213日娄底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赠送的,进购价格为0.01/瓶,进购数量3瓶,共计进货金额0.03元,售价为10/瓶,销售了0瓶。3.“东新”接骨七厘丸,2024530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进购价格为25.9/盒,进购数量10盒,共计进货金额259元。售价为25.9/盒,销售了7盒,共计销售金额181.3元。4.“雅泰”螺内酯片,2024718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进购价格为8.8/瓶,进购数量10瓶,共计进货金额88元。售价为8.8/瓶,销售了4瓶,共计销售金额35.2元。

至本局调查时止,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凭证,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共计220.5元。

2026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6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510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511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511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蜀中金盖克”藿香正气丸、“神威”六味地黄丸、“东新”接骨七厘丸和“雅泰”螺内酯片这四种劣药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检查、取证通知书》、《检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查询问通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4张,供货方资质2份,证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查获查验,索证索票记录。

证据七,本局截取湖南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公卫3.0系统截图4张,安化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台账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没有对四种药品进行销售登记,无法查明销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盒“东新”接骨七厘丸、6瓶“蜀中金盖克”藿香正气丸、3瓶“神威”六味地黄丸、6瓶“雅泰”螺内酯片;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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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23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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