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6】63号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安化县古楼乡仙龙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7555643092312D6001
住所:安化县古楼乡仙龙村村民服务中心
经营者:夏延合
身份证号码:4323**197208******
联系电话:19325******
联系地址:安化县古楼乡仙龙村村民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安化县古楼乡仙龙村卫生室使用劣药。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止咳梨浆”是长沙市雨花区同生街道振华路519号聚合公业园1栋的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止咳梨浆进购价格7.01元一瓶,销售价格12元一瓶,总共进购了20瓶,还剩三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使用劣药的库存货值金额为3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使用凭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打印件、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1份和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进货单据和商家资质证照,证明案涉药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案涉药品实施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2026年0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市监罚告〔2026〕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止咳梨浆”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止咳梨浆”3瓶;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