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3号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73号
当事人:安化县盘年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7YR31M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长乐社区村十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中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长乐社区村十组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滔溪镇长乐社区,从事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1.“黑人牙膏”,净含量:175克,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数量:3支;2.“黑人牙膏”,净含量:225克,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6,数量:12支;3.“黑人牙膏超白”,净含量:9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9,数量:12支;4.“云南白药牙膏”,净含量:10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30728,数量:4支;5.“丽臣牙膏”,净含量:16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6,数量:4支。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又延长扣押,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1年2月16日从安化县家家乐超市购买:1.“黑人牙膏”,净含量:175克,数量10支,进货价8元/支,销售价12元/支,未销售3支,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2.“黑人牙膏”,净含量:225克,数量15支,进货价10元/支,销售价15元/支,未销售1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6;3.“黑人牙膏超白”,净含量:90克,数量15支,进货价5元/支,销售价8元/支,未销售1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9;4.“云南白药牙膏”,净含量:100克,数量10支,进货价10元/支,销售价15元/支,未销售4支,限期使用日期:20230728。2023年3月11日从安化县家家乐超市购买“丽臣牙膏”,净含量:160克,数量10支,进货价3元/支,销售价5元/支,未销售4支,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6。因当事人未有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送货单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低于 1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日期的化妆品:“黑人牙膏”,净含量:175克,数量:3支;“黑人牙膏”,净含量:225克,数量:12支;“黑人牙膏超白”,净含量:90克,数量:12支;4、“云南白药牙膏”净含量:100克,数量:4支;5、“丽臣牙膏”,净含量:160克,数量:4支。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