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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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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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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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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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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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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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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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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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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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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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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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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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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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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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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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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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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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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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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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且逾期不超过三个月;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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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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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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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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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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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不超过15天,或影响人数不超过100人次(互联网以点击浏览量计算),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3000元;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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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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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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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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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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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
3.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4.经营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
5.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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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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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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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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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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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案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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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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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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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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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面积不超过150㎡;
3.无证经营时间未超过30天;
4.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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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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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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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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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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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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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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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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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营业面积小于150平米;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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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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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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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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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及时改正;
4.未产生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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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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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或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的列入目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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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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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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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品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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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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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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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
3.搭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不超过5000元;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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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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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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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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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例: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
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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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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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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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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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缺漏部分信息但及时改正后不影响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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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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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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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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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药品可溯源,系国内已合法上市药品;
4.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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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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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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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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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及时改正;
4.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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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和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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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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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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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经营的化妆品为合格的普通用途化妆品;
3.及时改正并能及时整改建立相关制度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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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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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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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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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危害后果较轻;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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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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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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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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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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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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