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发〔2021〕5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县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含挂牌,下同)步伐,助推优势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本市场县域工程行动计划(2020-2025)>的通知》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益政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务服务
成立安化县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事项决策等,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金融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企业改制上市的日常指导、奖励申报及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办公地点设县金融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服务、主动服务,优质高效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将企业上市改制中所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并为企业上市改制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办公选址、税务登记和政策申报等便捷服务。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正面引导,营造良好上市环境和舆论氛围。
对于已开展企业上市实质性工作的企业(以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准),启动上市后备企业“三个一”工作机制,即: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点负责,一个主管单位牵头指导,一套园区或乡镇服务班子跟踪服务。联点领导、主管单位、园区或乡镇班子要定期对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和业务指导,随时掌握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动态,提高服务实效。
二、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育
(一)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中,选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潜力的企业,组建上市企业后备库进行重点培育,并视其上市工作进度择优推荐纳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企业自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上市扶持政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进行公布。
(二)县发改、财政、科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人社、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项目和资金申报、企业等级和先进评定、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依法依规优先予以支持。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和中介服务档案,通过政策扶持、奖励(补助)、免费培训等方式,降低上市后备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的成本,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四)定期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免费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帮助企业管理层提升资本市场知识。将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入全县人才培养计划,由县金融办定期组织到资本市场发达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县财政每年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支持人才引进。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资本市场高级人才,给予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便利。
(二)建立绿色通道
1.对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环评、转报或核准、规划报建和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水利、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生产用水用电。
2.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帮扶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避免出现影响企业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税收扶持
1.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县级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4.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对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的上市后备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服务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审定。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期限为自签订协议年度至上市成功内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
(四)实行规费优惠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从2021年起,每年在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后备企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培训、宣传推介及奖励。
(二)对在我县注册并进入IPO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支付了首期费用的企业,每家补助50万元;向湖南省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获受理的,每家奖励50万元;向审核机构报送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奖励50万元;经审核通过并发行上市的,每家奖励150万元。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参照上述比例分阶段进行奖励。其中,基础层奖励企业100万元;创新层奖励企业150万元。由基础层转为创新层的,奖励企业50万元;由创新层转为精选层的,奖励企业100万元。
(四)完成股改并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科创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县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安化的,享受县内上市公司同等待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县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安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六)企业“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在县内纳税且税务登记在我县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鼓励、引导和协调银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先选择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鼓励创投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我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县域外创投机构对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适当奖励。在我县新注册设立并经省市相关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注册地在我县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贷款贴息及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等各类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扶持。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
(九)同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向高层次资本市场成功转板的,按不同板块奖励标准全额独立享受政策,不扣除企业在前一板块上市已获补助和奖励。同一企业在多个资本市场上市的,可重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对于在境外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由安化县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五、相关要求
(一)为更好落实支持政策,后备企业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上市或挂牌、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同时向县金融办报告。县金融办应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二)相关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奖励(补助):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2.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3.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4.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5.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上市后备企业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后,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县外,且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县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县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政策支持的资格,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额退还,并支付该利益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和奖励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县内其他项目的资格。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原《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安政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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