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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11-23 08:18来源: 县城管局

                               

安政办发〔2021〕43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范(试行)》的通知

 

东坪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范(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16


安化县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工作衔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进一步理顺职能、廓清边界、明细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202077)精神,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所称城市管理领域主要是指县城中心城区(含县经开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领域涉及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交警大队、水利局、市监局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同时做好案卷资料等归档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及时受理相关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机制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及时通报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信息,适时就管理和执法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巡查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执法巡查代替监管,但是监管的方式和频次等可以根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巡查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巡查,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效率。

    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情况紧急,需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的,可以要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赶赴现场,并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巡查过程中或受理举报、投诉时,认为情况紧急,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认定或事先采取监管措施的,可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通过拍照或摄像等方式收集现场信息,并采取责令当事人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径直结案,当事人未改正或虽改正依法仍需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二)现场初步勘验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整改材料;

(四)行政处罚建议、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法律依据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办理案件移送接收手续,确认移交接收的案件材料明细和日期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立即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结果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有下列不符合立案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限的;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制作现场记录,通过拍照或摄像等方式收集现场信息,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其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出具处理建议书。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所需时间较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适当延长时间出具处理建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作。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未出具处理建议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不予立案。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对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全面、及时、合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期间,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协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巡查过程中或受理举报、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尚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执行行业管理制度及执法巡查清单以外事项等情形,应该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疑惑、行政管理措施缺位造成行政处罚合理性缺失、群体性违法或其他重大疑难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必要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共同商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对策。

第十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罚结果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改正义务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复查当事人义务履行情况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改正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改正义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 行业主管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制度,明确对口联系的内设机构,并各自指定一名具体承担联系工作的联络员。对口联系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二)通报本部门开展的专项行政执法活动;

(三)传达监督管理方面最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他行政管理政策;

(四)做好部门之间案件办理的书面意见及其他材料的往来工作;

(五)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的准备、协调工作;

(六)组织开展工作会商;

(七)完成本部门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联络员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因岗位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1.案件移送函

2.执法协作函

3.行政处罚函告书

 


附件1

××××××(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移函202X﹞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机关于___年__月__日对_________(案由)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处理。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1)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2)现场初步勘验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整改材料;

(4)行政处罚建议、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素、法律依据等材料。

 

 

××××××(机关名称)

(印章)

 月  日

 

附件2

××××××(机关名称)执法协作函 

×××协函202X﹞

 

×××局(行业主管部门):

本机关于__年__月__.日对________(案由)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应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你局提前介入,实行联动联合执法。

 

  

××××××(机关名称)

(印章)

 月  日   

 

  

附件3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函告书

 

安城告函202X﹞

(受函告机关名称):

你机关于__年__月__日向我局移送的______(案由)(×××移函〔〕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调查终结,并于__年__月__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特此函告你机关。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印章)

 月  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