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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1号)
2023-01-16 09:20来源: 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单位):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住(地)址:安化县南区陶澍大道

1、本机关现查明:8个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双备案制度(安化县湘林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467.75万元、安化县迎春路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420.72万元、安化县新开路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586.46万元、安化县十八巷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585.67万元、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491.97万元、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北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576.4538万元、安化县鄂辉巷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中标金额604.25万元、安化县梅城镇东华片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金额620.39万元)。

 22022927日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西老旧小区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签约合同金额360.13万元,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你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 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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