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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3号)
2023-05-06 09:24来源: 县财政局

安化县冷市镇人民政府:

1、经查,你单位2022226日与供应商安化县宋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冷市镇饮水工程承包合同书,2022310日又与供应商安化县宋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冷市镇饮水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金额共计74.369942万元,超过了益阳市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没有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又查,你单位2023116日与供应商安化县宋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修缮的网上超市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8.2万元;2023328日与供应商安化县金盛电脑店签订了关于墨粉/碳粉的网上超市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3.04万元;2023331日与供应商安化县宋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堤坝工程施工的网上超市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21.57万元;2023410日与供应商安化县喜林种子经营部签订了关于种子的网上超市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8.12万元。上述4个合同所涉采购均在电子卖场用直购方式完成, 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和《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通知》(安财购〔202223号)第五部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你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1,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2,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通知》(安财购〔202223号)第五部分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 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20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