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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4号)
2023-06-20 09:25来源: 县财政局

安化县第三人民医院:

经查:

1、你单位2020年与供应商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安化县第三人民医院10KV临时基建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采购金额48.8万元,超过了益阳市2020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2020年与供应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整体搬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采购176.525万元,20211025日与供应商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合同采购金额为50万元,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20215月与供应商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第三人民医院幕墙深化设计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20万元;2021112日与供应商湖南省华鑫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0万元;2021929日与供应商湖南盛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放射机房新建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合同采购金额为15万元,上述3个合同所涉采购未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32023329日向供应商安化县贤良民用燃料供应站采购了生物质颗粒项目,合同采购金额为16.45万元;202334日向供应商益阳添越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关于会议、广播及音乐欣赏设备项目,合同采购金额为27.72万元,上述两个项目所涉采购均在电子卖场采用直购方式完成。

    420205月与供应商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3.4万元,该合同与上述合同均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你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1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上述行为4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2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述行为3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通知》(安财购〔202223号)第五部分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 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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