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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7号)
2023-06-28 09:28来源: 县财政局

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3131日收到县审计局《关于平口镇人民政府2019年至2021年期间部分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安审移〔202221号)后,就移送处理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19年(3个项目共204.708万元):范溪同公庙水库除险项目,支付金额48.5万元;街道保洁项目,支付金额106.588万元;河道打捞项目,支付金额49.62万元。以上三个项目均超过了2019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

2020年(3个项目共343.7152万元):八仙台组城建规划工程项目,支付金额51.5502万元;刘承伍工程项目,支付金额204.071万元;街道保洁项目,支付金额88.094万元。以上三个项目均超过了2020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

2021年(6个项目共573.47万元):刘志钢马尾松线虫防治项目,支付金额67.195万元;山羊村地质灾害挡墙工程项目,支付金额67.2万元;铁路安全隐患工程项目,支付金额115.7万元;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支付金额81.4367万元;刘志钢南区下水道工程、南区敬老院项目,支付金额113.24万元;阿香美路基扩改工程项目,支付金额128.7万元。以上6个项目共 573.47万元均超过了2021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服务30万元,工程60万元)。

上述12个项目所涉采购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2019年应进行政府采购备案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备案53笔,支付金额共计443.34万元;2020年应进行政府采购备案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备案367笔,支付金额共计1197.958万元;2021年应进行政府采购备案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备案88笔,支付金额共计1250.73万元。以上支付所涉采购合同均没有及时备案。

3、未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采购。

2021年限额标准以下的支付77笔,实际支付采购金额共计531.37万元,支付金额所涉采购未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以上事实有审计局移送的由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支出明细账、签字确认的审计取证单等相关资料和你单位签字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2,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3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 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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