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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11号)
2023-08-23 09:11来源: 安化县财政局

安化县小淹镇人民政府:

    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2122日与供应商湖南逸竹科技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小淹镇2022年度农村改厕化粪池安装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99.745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益阳市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21391号)的规定。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合同直至2023724日止未进行合同备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鉴于你单位主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局财会室502开具非税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安化县财政局

                              202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