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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行罚〔2023〕18号)
2023-12-19 10:20来源: 安化县财政局

当事人:安化县人民医院县城东部新区分院

法定代表人:谌勇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

    20231130日收到县审计局《关于安化县人民医院县城东部新区分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发现部分工程及服务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问题的移送处理书》(安审移〔202313号)后,我局于2023127日立案,对你单位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发现部分工程及服务项目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检查,并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2023127日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17年与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采购金额16.13万元;2017年与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造价咨询合同(预算),合同采购金额为34.8万元;2017年与安化林家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采购金额33.41万元;2018年与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49.8万元;2018年与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8.44万元;2018年与益阳宏远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签订了2份造价咨询合同(土建结算审核和装饰装修、安装结算审核),合同采购金额为25万元和18万元。上述7个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益阳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1749号)和《益阳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1829号)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3127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318号),2023128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安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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