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
2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3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4 |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5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教师资格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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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2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3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4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2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3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4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
安化县教育局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5 |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安化县教育局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民健身条例》 |
警告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安化县教育局 |
该机构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