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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化 )文综罚字〔 2023 〕0001 号 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28 11:28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 )文罚字〔 2023 〕0001 号

当事人: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0923MACOQB32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辉群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萸江农贸市场3栋2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215日10时1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08321002)、莫志威(18080321012)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萸江农贸市场3栋2楼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涉嫌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于2023 年 02 月 15 日对其涉嫌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02月15日15时04 分至15时 38 分依法对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负责人贺常春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无异议,2023年02月1610时03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会商会审,做出了集体讨论性意见。

2023年02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2023年02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相片;3、调查询问笔录;4、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黄辉群身份证复印件;8、贺常春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及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商会审集体讨论给予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安化县新起点网吧安化县萸江分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化县东坪镇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账号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02月 25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