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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化县南金大酒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3〕0003号
2023-04-10 13:33来源: 未知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3〕0003号

当事人:安化县南金大酒店(夏延利)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90854885K主要负责人:夏延利

住所(住址等)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一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3月15日19时42分至2023年 03 月15 日19

55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80312002)、

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一

组的安化县南金大酒店(夏延利)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3月9日至3月14

日均有营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但当事人只能出示《营业执照》

名称:安化县南金大酒店,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者:夏延利;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歌厅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地址:安化县南金乡南

金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90854885K;注册日期:2014年01月09

日;登记机关: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场所到安化县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办理备案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如下处理:

1、 对该场所现场录像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收集

了消费单据4张;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南金乡政府进

行《调查询问笔录》。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小华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材料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结束时间:2023年 03 月15 日19时55分。

经审批:我机关于2023年0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0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安化县南金大酒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安化县南金大酒店现场负责人陈小华电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年0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南金乡政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陈小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2023年0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安化县南金大酒店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6张,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光盘1张,收集了消费单据4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上述证据系本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执法局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安化县南金大酒店(夏延利)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取缔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4 月 0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