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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瑞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3〕0005号
2023-08-16 09:09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30005

当事人:李瑞五

身份证号码:

 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柳坪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明:李瑞五在2023年6月9日,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李瑞五在本次研学旅行活动中,共计收取安化县大福镇完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费用91124元,其中支出车辆租赁费25080元,教官费用15884元(其中包含学生的草帽、以及拓展训练的费用)景区门票12540元,中餐费10450元,小火车、丛林穿越、玻璃桥14000元,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1254元,其他费用(学生饮用的矿泉水费用、常备药物、医务人员工资)3556元,共计支出:82764,所获纯利为:836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旅行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8360元,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3年6月12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王博、刘蔓办理此案。

2023年6月10日,李瑞五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李瑞五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在2023年6月9日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事实。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执法人员未掌握的与本次研学旅行活动相关的微信转账记录。

2023年6月19日,安化县大福镇完小校长林颖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林颖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关于2023年6月9日李瑞五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之旅旅行活动的过程、李瑞五对本次活动的收费情况以及费用支付情况。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研学实践活动审批表》的复印件。

2023年6月19日,安化县大福镇完小财务人员张凤桃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凤桃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关于2023年6月9日李瑞五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之旅旅行活动费用收取过程的情况和向李瑞五支付本次研学旅行费用的事实,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支付本次研学旅行费用的微信截图。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安化)文综检字[2023]0005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李瑞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2张。②调查询问笔录3份。③由李瑞五提交其收取安化县大福镇完小财务人员支付研学旅行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④由李瑞五提供其向湘运支付研学旅行车辆租赁费用、向军训教官黄某支付研学旅行教官费用、向茶乡花海张某支付研学旅行门票等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各一份。⑤由安化县大福镇完小校长林颖提交的《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研学实践活动审批表》的复印件一份。⑥由安化县大福镇完小财务人员张凤桃提交的向李瑞五支付研学旅行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①李瑞五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违法所得核准1份;②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从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编码:21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取证,主动供述了执法人员未掌握的承办并组织安化县大福镇完小418名学生到茶乡花海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相关票据,且积极消除和减轻了本次旅行活动的危害和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陆拾元(¥8360.00);3.对李瑞五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对承办本次研学旅行活动主要负责人李瑞五罚款贰仟元(¥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