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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3〕0018号
2023-11-17 13:52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罚字〔2023〕0018号

当事人: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F5T6FOR                                 

经营者: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华悦公寓2楼202号商铺

2023年10月09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益安检未行公磋[2023]7号磋商函,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于2023年05月18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邓某玉(16周岁)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2023年10月11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立案。

2023年10月16日20时许,安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股刘碧良(18080321020)、执法大队蒋文(18080321002)、文静(18080321010)、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2023年05月18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资料和消费单据,但因时间过长,该场所的监控视频留存60日,只能查看到2023年08月16日的视频监控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的消费单据进行取证,该场所是一月做一次账,已没有2023年05月18日,当天的消费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调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本次检查全程由该场所负责人汪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18日,电话联系邓某玉父亲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取证。

2023年10月23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在安化县公安机关,调取了2023年05月24日对邓某玉的《调查笔录》。

    2023年10月24日,对邓某玉进行了调查取证,邓某玉表述在2023年18日24时许,在外面打完架后,和自己朋友周某慧、王某一起到了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在包厢里只待了几分钟就离开了

2023年10月24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0月25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被委托人汪进行了调查询问,因有公安机关和邓某玉(16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7307)的《询问笔录》等佐证笔录,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被委托人汪承认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被委托人汪陈述,其主观上知道歌舞娱乐场所不能接纳未成年人,因无主观意识,希望能轻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益安检未行公磋[2023]7号;

证据二:安化县公安机关对邓某玉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邓某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被委托人汪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证实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证据: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营者陈红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被委托人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07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相片若干张。证据证实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进行执法突击检查,未发现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2023年10月30日,本案终结调查。

2023年11月06日,召开本案行政处罚会商、会审集体讨论。

2023年11月0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对下达的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综上,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该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只在包厢待了几分钟,未产生消费,未有实质上的接纳未成年人,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并不知道自己场所接纳了未成年人,主观上存在无过错,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秉着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商、会审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拟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11  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