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2024-01-25 13:52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安化县中天网络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923MA4LDNDR0A

投资人周昂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 

2024年01月04日20时26分至2024年01月04日21时08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刘蔓(18080321009)、蒋文(1808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联合安化县东坪镇政府、卫健、市监、城管等部门对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供销大厦安化县中天网络园检查时,发现该场内有3名未成年人(蒋*勇,身份证号码:430923********0458;魏*轩身份证号码:430923********0010;蒋*轩身份证号码:430923********0018),只有魏*轩未上网,其余两人在上网,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拍照取证;3.对上网人员(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询问;4.通知当事人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5.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讲。此次检查全程陪由该场所收银员张龙驹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01月0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蒋*轩、魏*轩、蒋*勇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1月0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1月05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立案调查。

2024年01月0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调查终结。

2024年01月0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2024年01月1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中天网络园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安化)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相片;3、蒋*轩《调查询问笔录》与身份信息照片打印件;4、魏*轩《调查询问笔录》与身份信息照片打印件;5、蒋*勇《调查询问笔录》与身份证打印件;6、周昂《调查询问笔录》与身份证复印件;7、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县中天网络园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县中天网络园《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2、投资人周昂身份证复印件;3、安化县中天网络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安化县中天网络园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县中天网络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安化县中天网络园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县中天网络园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违法事实证据清⒋Ψ@碛珊痛ΨR谰莺侠怼�

综上,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商、会审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1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