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对秦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16 09:10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15

 

当事人:秦琦

身份证号码:42108119910915491X

电话号码:18272248628

 址:湖北省石首市桃花山镇古井口村二组2-19号 

2024年041020时05分,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城南区黑茶文化街旁益汉生活超市门前的桂林旅游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秦琦正在组织游客下车,现场停放有一辆牌照为湘E98673的旅游大巴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秦琦出示本次旅游活动的相关材料,秦琦未能提供,且当事人秦琦未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40410日,秦琦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秦琦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在2024040704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化县49名旅游者到桂林开展旅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40410日,邵东市湘运分公司旅游大巴车驾驶员申玉云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申玉云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秦琦租赁邵东市湘运分公司旅游大巴车运送旅游者从安化到桂林开展4天3晚旅游活动的事实

20240411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4年04月15日,旅游者贺雪华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贺雪华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在2024040704月10日期间从安化到桂林旅游的具体情况。

2024年04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秦琦2024040704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49名旅游者从安化到桂林开展4天3晚的旅游活动。秦琦在本次旅游活动中,共计收取旅游者旅游费用29400元,其中支出车辆租赁费9440元,地接社费用(含导游费用、景区门票、游客保险费等14700元,从中获利526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旅行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5260元,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安化)文综检字[2024]F-000015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秦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6张。②调查询问笔录3份。③由秦琦提交其收取旅游者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④由秦琦提供其向湘运曾汉支付车辆租赁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⑤由秦琦提供其向桂林地接社支付地接旅游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⑥旅游者花名册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秦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所得核准1份;②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从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第212项第一档范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4年05月07日,由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60元;

4、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510